药品犯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Legal and Doctrinal Analysis of Pharmaceutical Crime
摘要:
"陆勇案"凸显了对药品犯罪认定的固有缺陷;新的《药品管理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之虽有所改观,但也仍有新的问题须解决:新增设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和修改后的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应明晰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再对构成要件作实质解释;"假(劣)药"的概念内涵应在参照新《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独立判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既有限制妨害药品管理罪处罚范围之功能,又有连接生命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法益之作用.确定药品犯罪的罪数,需厘清药品犯罪之间和药品犯罪之外这两类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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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江苏南京 211189
[1]
期刊:
《医学与法学》2024年16卷4期 35-43页
关键词:
药品犯罪生命健康药品管理秩序妨害药品管理罪pharmaceutical crimelife and healthpharmaceutical regulatory ordercrime of obstructing drug administration
栏目名称:
刑事实务
DOI:
10.3969/j.issn.1674-7526.2024.04.005
发布时间: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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