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药品、化学试剂与仪器设备名称撰写规范
摘要:
药品及化学试剂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并注明剂量、单位、纯度、批号、生产单位和生产时间.确需使用商品名时,例如新药的临床试验研究,应在其通用名称后的括号内注明商品名及生产厂家.以药材研究为主题的论文,应注明药材的拉丁学名、鉴定人姓名及其工作单位.仪器、设备应注明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精密度或误差范围,无需描述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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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药物应用与监测》2024年21卷3期 294页
ISTIC
栏目名称:
读者·作者·编者
DOI:
10.3969/j.issn.1672-8157.2024.03.029
发布时间: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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