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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中医讼案鉴定管窥:以阎玉林案为例
编辑人员丨1周前
医疗鉴定是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医医疗诉讼应当交由中医还是西医或法医鉴定,是民国时期就开始争论的问题。在中医界的努力下,民国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建立,为中医讼案取得了同行鉴定权。文章以民国二十六年(1937)山东高等法院送请中央国医馆鉴定阎玉林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为例,初窥民国时期中医讼案鉴定制度的概况,以期为建立中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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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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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的建立及影响
编辑人员丨2023/8/6
成立于1935年11月8日的中央国医馆处方鉴定委员会,专门处理法院委托的当事人不服当地国医分支馆或医药团体之鉴定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该委员会的章程,对中医讼案再次鉴定的委托鉴定人、鉴定范围、鉴定人员、鉴定流程以及鉴定意见书签署、送达等方面作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当时中医医疗服务环境,维护医患共同利益,以及促进民国中医药讼案鉴定朝着制度化发展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局限,其也存在着鉴定人选地域分布过于集中、鉴定程序不够严密、鉴定标准尚不统一等先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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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