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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验性医疗的法律规制研究
编辑人员丨1天前
我国新药临床试验数量不断增长,在带来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隐含着巨大风险。这一点,在实验性医疗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德国通过立法规范实验性医疗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促进实验性医疗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应当在刑法中增设非法人体试验罪;采取专门立法模式规制实验性医疗行为;建立无过错医疗责任制度分担实验性医疗风险;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关于人体试验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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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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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体试验行为的刑法规制及立法对策
编辑人员丨2023/8/6
人体试验本身具有科学性和结果不可预测性,如何规范人体试验、惩治非法人体试验是一个难题.合理规制非法人体试验需明确非法人体试验与人体试验的不同,并需具备借助刑法惩治的必要性.现行刑法因试验主体不同把一般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分别归入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又借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严重的非法人体试验行为,这种未厘清不同罪名差异、使同一行为受到不同刑罚处罚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实质正义.现行刑法的缺失表明,增设非法人体试验罪是遵守刑法基本原则、维护刑法权威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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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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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体试验的实质化犯罪证成与刑法规制
编辑人员丨2023/8/5
同一社会的法律法规整体中,不同性质的法对行为违法性的评价始终是一致的.《民法典》的问世,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不仅彰显了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法律保护,亦体现了法律对现代医学科学时代人格权新型权利内容的特别维护.刑法应当积极回应非法人体试验这一社会现实,准确把握刑事法律的国际趋势,科学构建刑法体系,完善人体试验法律秩序,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学研究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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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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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设立——兼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编辑人员丨2023/8/5
随着我国人体试验规模和数量的不断增长,非法人体试验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规定,该罪名存在罪状归纳不同一、规制行为范围过窄、缺乏"情节严重"认定依据、遗漏单位犯罪主体等问题.为了有效抑制非法人体试验犯罪,建议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下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以该罪名将各种非法人体试验犯罪统一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从而保障人体试验的合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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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