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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性脑组织结构破坏列为残疾等级条款的合理性探讨
编辑人员丨2024/7/6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取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统一了除工伤事故、保险事故外,包括交通事故、故意或过失伤害等造成人体损伤的伤残评定标准,结束长期以来因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是司法鉴定领域的重大发展和成就.经过7年多的使用,该标准某些条款在实际检案中存在理解上分歧,本文仅就脑组织损伤后部分切除或软化灶形成列为伤残评定的条款在实际检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对当前《分级》中条款有统一认识、统一操作,并为今后的修订提供可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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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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颌骨骨折遗留功能障碍条款应用分析
编辑人员丨2024/7/6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对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缺失1/2、缺失1/4以及上颌骨或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这几种情形均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规定.其中九级伤残中与颌骨骨折有关的条款有两款,即5.9.2.22)条规定"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5.9.2.23)条规定"上颌骨或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通过比较上述两条款,笔者认为均涉及上、下颌活动、咀嚼、吞咽等方面的功能,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规定上,相互重叠,在条款适用上容易引起混乱.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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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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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损伤相关残疾标准的比较研究
编辑人员丨2023/8/6
脊柱损伤是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损伤,也是鉴定的重点之一,有时亦是难点.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开始实施,其脊柱损伤的相关条款与既往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比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国内外其他伤残标准中脊柱损伤的相关内容,并提出了完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相关内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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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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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股骨头骨骺缺血性坏死的伤残评定
编辑人员丨2023/8/6
儿童四肢长骨骨骺骨折在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案件中多发,不同的骨折类型影响伤残评定的结果.以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根据骨骺的骨折类型(线性骨折、粉碎性骨折)进行评定.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增加了骨骺压缩性骨折的评残条款. 四肢长骨纵向生长是依靠两端轴向的压力促使骺板增殖发育,骨骺的损伤可能会影响肢体和关节的发育,造成肢体短缩、过度生长或者关节畸形[1]. 骨骺骨折的分型方法较多,最常用的是Salter-Harris分型,不同的骨折类型对肢体残疾程度的影响不同. 暴力性创伤中,Ⅰ型和Ⅱ型骨骺损伤的类型较多,通常使用较为柔软的手法复位就有满意的治疗效果[2].但是,有些长骨的骨骺分离会造成骨骺的坏死,如桡骨头、股骨头、尺骨鹰嘴[3]等.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中,儿童股骨头骨骺缺血性坏死的案例较多,本文针对股骨头骨骺缺血性坏死伤残鉴定的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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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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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部分器官系统残疾条款相关问题的探讨
编辑人员丨2023/8/6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于2016 年 4 月 18 日发布 [1],并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实施.此标准作为司法鉴定领域使用范围最广的人身损伤后残疾鉴定标准,迄今已实施两年.与现行国内同类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比较,《分级》仍然延续国内残疾情形的条款法定原则(共涉及 457 条相应规定)和附则及附录同类残疾比照的原则,同时残疾条款涉及的内容覆盖相对更全面,对残疾等级的划分相对合理,同时标准适用的范围也更广泛,且标准具体条款在运用时也更具可操作性[2].因此,《分级》在总体上较既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以及现行同类标准有较大进步.《分级》经专家精心打磨,部分器官系统的条款设计已接近国际前沿,但在近年的鉴定实践中仍暴露出了一些不足或缺陷,与此同时,部分省份也为此出台了相应实施细则.本文在研究国内相关残疾标准以及国外主流残疾标准的基础上,将就《分级》中部分器官系统残疾条款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见解及修订建议,以此抛砖引玉,与专家学者、同行们进行交流,为《分级》条款当前适用的一致性、合理性乃至今后标准的修订、完善,逐步与国际同类标准的主流原则接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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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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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视觉系统评残标准比较分析
编辑人员丨2023/8/6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年1月发布并使用,已成为当前司法鉴定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标准.本文通过以《分级》为代表的国内现行伤残评定标准中视觉系统评定条款用由美国医学会发布的《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以下简称GEPI)的方法计算并评级.通过对比显示,《分级》中的条款与GEPI中人体失能指数有良好相关性,据此对《分级》某些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希望对国内标准条款的修订与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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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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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部分条款的探讨
编辑人员丨2023/8/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成为残疾程度评定的最新技术标准.但在实践中,当涉及标准内或标准外诸如关节置换,肘、腕关节部分缺损,脊柱损伤,骨不连,肾移植,排便障碍等情形时,对该标准相关条款在理解和把握上仍存在一些疑问或争议.为了促进统一业内对相关标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原则、统一方法、同伤同残[1],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笔者就部分存疑或易引起争议的条款,提出个人见解,愿与同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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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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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视野缺损残疾标准及计算方法的比较研究
编辑人员丨2023/8/5
视野缺损测评是法医学鉴定领域方法研究与鉴定实操的难点.本文通过将国内外现行残疾标准视野评定条款及视野缺损计算方法进行比较与总结,发现国内残疾标准中《致残分级》关于视野缺损条款的覆盖范围及等级划分较《工伤伤残》《保险伤残》更为合理和完备,但是较国外权威残疾标准如美国AMA指南(第六版)仍存有差距.视野有效值法与国外视野评分法相比,计算简单、可操作性较强,但在不规则视野缺损、偏盲、双眼功能视野等方面欠准确甚至无法计算.建议日后在国内视野缺损残疾标准的修订时,结合国内残疾研究和实操状况适当参考国外视野缺损残疾标准的设计理念、方法和视野评分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标准相关视野缺损的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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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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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神经损伤残疾等级评定1例
编辑人员丨2023/8/5
1 案 例1.1 简要案情张某,男,59岁,某年4月12日在工作中不慎被电锯割伤右上肢,即感剧痛,流血不止,右小指及环指活动受限,入院后行"肌腱、血管、神经探查术".现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张某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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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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颌骨损伤伤残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理解与适用
编辑人员丨2023/8/5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我国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应用最广泛的标准.分级标准颁布实施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学者对争议条款理解和适用进行广泛研讨并达成共识,尽量避免鉴定人对同一条款理解和适用的分歧.但鉴定实践中全国各省市司法鉴定机构对颌骨损伤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尤其5.9.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作者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国内外文献、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等对颌骨损伤的残疾评定条款及理解进行总结,以期在颌骨损伤伤残程度法医学鉴定上达成共识,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原则、统一方法、同伤同残"的初衷,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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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