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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验性医疗的法律规制研究
编辑人员丨1周前
我国新药临床试验数量不断增长,在带来巨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隐含着巨大风险。这一点,在实验性医疗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德国通过立法规范实验性医疗行为,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国应当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促进实验性医疗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应当在刑法中增设非法人体试验罪;采取专门立法模式规制实验性医疗行为;建立无过错医疗责任制度分担实验性医疗风险;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关于人体试验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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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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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凶杀案的司法精神鉴定思考
编辑人员丨1周前
探讨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与法院宣判的刑事责任能力之差异。通过彩某凶杀案,对先后2?次司法鉴定意见与司法机关最终宣判结果进行分析,讨论“实质性辨认能力”在司法鉴定中的利弊,得出实质性辨认能力不能完全等同于刑法学所指的辨认能力,以“实质性辨认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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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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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医疗信息的刑法保护界限研究
编辑人员丨2024/8/10
医疗信息的有效运用对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民生福祉有重要作用.然而司法实践当中存在公民医疗信息刑法保护界限不清的问题,限制了医疗服务的发展空间.公民医疗信息的法益属性认定不当、权利人同意与公共利益阻却侵犯公民医疗信息违法的价值位阶不明、"两高司法解释"医疗信息划分方法不当致"情节严重"的判断因素含混不清,是公民医疗信息刑法保护界限不清的主要原因.公民医疗信息具有明确的个人自决权利属性,应是个人法益,而非超个人法益,这是认定刑法保护边界的前提.权利人同意阻却侵犯公民医疗信息违法虽具有正当法律依据,但当个人法益与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公共利益阻却侵犯公民医疗信息违法具有价值优位性.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应当围绕医疗信息与个人法益之间的紧密程度予以展开,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背景,将公民医疗信息划分为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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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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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启动程序的重构
编辑人员丨2024/7/6
医疗损害作为常见的介入因素,足以影响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最终对定罪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必须辅以鉴定予以判断.实证调研发现,多起个案凸显出医疗损害鉴定启动难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甚至导致错案的发生.目前,刑事医疗损害鉴定启动程序存在启动标准不明确、司法人员缺乏认证能力、容易诱发社会矛盾以及办案期限和鉴定费用的制约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在现有鉴定制度框架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专家辅助人鉴定必要性审查、构建重刑案件病历评估机制、完善鉴定启动程序救济措施、加强标准建设等方面的改良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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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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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注册申请材料造假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
编辑人员丨2024/6/1
运用刑法打击药品注册申请最前端的申报材料造假行为,对确保药品安全至关重要.此前司法解释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实体解释为"中介组织",进而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路径,这种做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修正,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然而,本罪第三项"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的适用仍在初期探索阶段.为厘清我国药品注册申请材料造假行为的入罪路径,应明确适用刑法规制的行为范畴与责任主体.同时,对于共同犯罪问题,应依据合同研究组织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作用区分共同正犯或帮助犯的法律责任;对于犯罪停止形态,应坚持审慎处罚原则,排除不具有处罚必要的情形;在罪数形态上,同时触犯本罪第三项与第四项以及药品犯罪体系中的其他罪名的,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确认罪数关系.从而实现对于药品注册申请材料造假行为的有效规制,平衡药品研发与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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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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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协助自杀问题的法律回应
编辑人员丨2024/3/16
美国Washington v.Glucksberg案和Vacco v.Quill案确立了以自杀权为核心的医生协助自杀不受宪法保护.法院在梳理成文法历史和国际共识的基础上,运用吸纳检验、仔细描述、利益衡量和对比否认的实体性正当程序标准以解释宪法,并借助刑法理论区别了拒绝治疗和医生协助自杀.认定标准的选择表明保守派法官更关注未列举权利的风险.两案对中国立法的启示在于:贯彻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于具体制度,以公权力保障生命至上转为生命质量论,协同各部门法在明确概念和共识的基础上提供法律解释,当前先在司法上对医生协助自杀行为予以出罪,后由基层通过案例反复衡量最终以立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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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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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因果关系及其在鉴定意见中的规范化表述
编辑人员丨2023/11/2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加害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并导致受害人发生轻伤(二级)以上的人身损害,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伤害罪具有"结果犯"的典型特征,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决定案件性质和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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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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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视角下医疗人工智能算法管理体系建构
编辑人员丨2023/8/12
医疗人工智能算法有效提升了医疗技术水平,促进了医疗数字化、精准化、高层次发展,但医疗人工智能算法也蕴含着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和引发医疗事故犯罪等刑事风险.基于医疗人工智能算法风险结果的严重性、风险追责的困难性以及医疗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的难破解性,难以通过事后的刑法处罚方式规制其刑事风险,应以刑事合规方式予以管理.应当从明确目标、标记合规重点、制定合规规则、建立刑事风险识别与应对机制、健全审查机制、建立评估机制等方面,着手构建医疗人工智能算法的刑事合规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医疗人工智能算法刑事合规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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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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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体
编辑人员丨2023/8/6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以下称《刑法》)第18条第1款用"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定.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即医学要件;然后判定被鉴定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影响,即法学要件;最后评定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前者由鉴定人评定一般没有争议,而对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判定及责任能力的评定,是鉴定人还是法官为主体存在争议.我们就以上问题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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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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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中医疗行为的认定
编辑人员丨2023/8/6
目的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界定“医疗行为”.目前刑法学界的医疗行为说、诊疗目的说和医疗目的说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坚持以医疗行为具有业务上的反复性、技能性与危险性为判断标准,一般性的保健、美容等行为不能认定为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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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员丨2023/8/6
